西安工商学院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管理规定
发布于: 2024-02-22 10:48 编辑:

  为了保证学院各类消防设施和配置的灭火器材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扑救火险、火灾的需要,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凡学院现有的消防设施、器材设备、消防标志,全院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维护与管理,保证其完好无损。不得擅自拆卸消防设施、器材设备或挪做它用,更不得随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设备。

  第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直径1.5米内),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包括楼梯、过道、走廊),移动消防标志。因施工临时占用与堵塞者,应经学院保卫部门批准,采取相应临时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消除与疏通,恢复原状。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器材由保卫部门统一配发、监督管理、配置的消防器材各部门和单位应实行定人、定点、定部位,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存放在明显易取的位置。

  第四条 申领消防器材写出书面报告,经安全第一责任人签署意见由保卫部门根据使用环境确定数量,配置相应种类、性能的消防器材。

  经济承包、独立核算的单位由保卫部门按实际情况提出配置所需消防器材的型号、数量,经费由该单位自负。

  对于应当配置消防器材,而未及时申领采取措施者视为失职,将根据后果予以处理。

  第五条 保卫部门要按期维修消防设施器材。各部门也应定期检查自己单位的消防器材是否完备,发现故障、损坏、丢失,及时报告、及时追查。丢失的器材要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 不得随意更换灭火性能相容的灭火器。更不准将本部门的消防器材转借、赠送他人。

  第七条 严禁非消防灭火私自动用消防器材。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使用过的灭火器要及时送回保卫部门维修、更换、补充,并将使用情况书面报告保卫部门。

  第八条 不得购置伪劣、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门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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