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和《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维护学校校园秩序,落实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由学院雇(聘)用的校外临时来院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口)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外来人口的管理遵照“谁用人,谁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对外来人口进行法制教育、学院规章制度的学习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坚持“先审查,后用人”的用工程序。各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雇(聘用手续与相关证件的办理。对符合用工条件的务工人员,由用工部门在三日内统一造册到学院后勤保卫处为其办理《出入证》。不得上岗使用并进入校区。
第四条 办理《出入证》时应持:
(一)务工人员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近期免冠1寸像片二张;
《出入证》有效期使用工情况而定,但以一年为限。
第五条 务工人员进出校门时应主动出示《出入证》,接受门卫的检查。门卫人员有权拒绝无证者进入学校。务工人员在校期间,应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诚实劳动、遵纪守法,在离校时由用工部门负责交回《出入证》。逾期不退证者不退押金。
第六条 用工部门对使用的务工人员不按用工程序认真审查,不为其办理《出入证》而上岗者,保卫部门有权将无证人员清理出学院。
第七条 用工部门因对务工人员管理不力,措施不落实,而发生务工人员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违法犯罪,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应视情节给予用工部门一定的处罚。
第八条 务工人员如需在学院内住宿的,应由用工部门统一安排住宿。务工人员不得私自留宿他人。用工部门也不得为未办理《出入证》人员提供留宿条件。违者按留宿人次给予每次50元处罚。
第九条 凡在学院承接各项工程的法人单位必须与学校签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负责对自己下属的管理。有关的管理按《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中的条款执行(本条所述“法人单位”视为本规定所述“用工部门”。)
第十条 来院举办各类培训班或租用场地者,在征得有关业务部门批准后,对其人员的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