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内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的使用和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最新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包括燃油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靠手把操纵前轮转向的两轮或三轮车。
第三条 学校后勤保卫处统筹学校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校内各单位(含驻校单位)协助后勤保卫处加强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发现管理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条 校园内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遵循“依法管理、协同共治、方便师生、保障安全”的原则,统一进行管理。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按照属地政府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号牌,并在学校办理校园通行标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工商学院校园内所有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的登记、行驶、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申请办理校园通行标识前,应先取得牌照,摩托车需取得对应驾驶证件,未取得牌照及驾驶证件的,禁止进入校园。所有需在校园内出入或停放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应填写《校园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承诺书》由所在单位、学院统一向后勤保卫处进行登记备案,并领取校园通行标识。
第七条 校园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按照“一车一人一证”的原则进行管理,每台车对应登记在一人名下。车辆不得重复登记注册。教职工、学生、驻校单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校园通行标识,每人仅限办理一张,办理校内通行标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校园通行标识一人一车绑定使用,根据车辆使用人身份进行分类办理。车辆使用人如为学生,校园通行标识有效期按照该生在校就读年限进行设定,学生毕业后校园通行标识自行注销,车辆不得继续在校内停放行驶。车辆使用人如为教职工等其他人员,离职或转让、出售车辆的,应提前对校园通行标识牌进行注销更换。
第九条 严禁私下拆卸、借用、转让、售卖及故意损坏、涂画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等行为。
第十条 校内原则上不允许行驶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确因送水、送报、送快递、垃圾清运等业务需要使用的,需提供校内相关单位盖章的情况说明,并由学校后勤保卫处审批后方可办理。车辆办理校园通行标识牌后,由出具情况说明的校内单位负责履行对该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行驶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时,应当遵守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车速不得超过 15 公里/小时。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注意避让行人,出入校门下车推行,确保行驶安全。禁止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行、违规载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危险行为;禁止在篮球场、田径场等非行车道区域通行。
第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凭校园通行标识进出校园。来访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驾驶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的,应当由被访单位、人员事先向后勤保卫处申请,在来访事项办理完毕后驶离校园。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原则上只限校园通行标识登记人本人或其家属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如出租、出借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使用造成事故的,学校视情况追究登记人责任。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合理规划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停放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严管路段、人行斑马线、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禁止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十六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车主应及时处理出校,不得在校园内停放。学校将定期对上述僵尸车辆进行清理。
第五章 充电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统筹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并加强充电设施的管理与运维,确保充电安全、方便。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位置集中充电,充电时应当使用符合规范的充电器,保障充电安全。充电完毕后,应及时拔下充电插头并挪走车辆,方便其他车辆充电。
第十九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建筑物内充电,严禁飞线充电、私拉电线充电等行为。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将采取包括禁止校内使用(取消校园通行权)、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一)擅自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违规安装解码提速装置的;
(二)车辆属于被盗抢骗的;
(三)伪造或使用虚假电动自行车牌照的;
(四)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电的;
(五)伪造或变造及私下售卖、出租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标识的;
(六)不服从管理强闯校门的;
(七)违规充电引起火灾事故的;
(八)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
(九)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具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进行相应处罚。
(一)骑行时存在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在人行道、草坪、消防通道等非停车区域乱停乱放,停车位置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不遵守交通标识,行经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不服从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人员指挥;
(四)驶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五)充电完毕后,长时间未挪车;
(六)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首次违规将给予警告。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锁车,解锁车辆时须由车主提交书面保证书。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将禁止该车辆在校园使用,同时取消校园通行标识牌,车主不得再次申请办理校园通行标识。
第二十二条 未安装车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学校后勤保卫处有权进行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悬挂伪造校园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一经发现,将永久取消车主校园通行标识申请办理资格。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等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
后勤保卫处
2025年6月15日